现在,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,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增多,王豪律师代理的这起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就是典型案例,王律师代理的是被告,为被告挽回7万余元损失。
案情简介:原告谢某1、谢某3、谢某2、谢某4与被告谢某5均系谢某的子女,谢某于1984年承包了丛台区苏曹乡五里铺社区的土地,当时原、被告的母亲已去世。2011年土地被国家征用,国家支付补偿款342000元,谢某一直未领取,2013年10月20日,谢某去世,2016年被告领取了土地补偿款342000元,被告给付原告谢某3、谢某2、谢某4各30000元,剩余款项因与原告谢某5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双方争议成讼。
下面附上答辩状。
原告谢某某的两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。理由如下:
一、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和父亲共同生活居住30年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适当照顾。
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,上面有三个姐姐,分别是谢某1、谢2、谢3。1983年至2013年,被告在家从事务农,和父母共同居住生活,尽心尽责照顾老人,打理日常卫生,洗衣做饭以及照顾父亲身体健康各个方面。父亲有胃病、肠痉挛、支气管炎等病史,在父亲住院期间,都是被告夫妻照顾老人,所花医疗费都是由被告承担,被告姐姐也经常来医院看望老人,但是原告谢某某并没有关心过老人,没有尽到一个作为子女的抚养义务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三条,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。
二、原告没有尽到赡养其老父亲的责任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老人在世期间,原告平常对老人的衣食住行不管不问,缺乏起码的关心,所以才认为老人生前身体状况很好,因为急病去世。老人去世那年,原告夫妇都在澳大利亚女儿家,医院告知老人情况不好,通知原告后才从国外回来。老人过世原告妻子在国外不回来,也不参加老人葬礼。至于养老费,老人从没有向其他子女要养老费,原告也并没有每月向父亲交养老费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三条,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
三、被告是土地承包地的实际承包人,应当依法享有土地补偿款(包括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),不应当作为遗产范围。
根据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6条的规定:“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;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。根据1987年的分单协议,被告一直务农,是承包地的实际承包人和所有者,种植的农作物也是被告投入的,所以根据法律规定,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当归被告所有,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(每亩3万元,面积2.4亩,合计7.2万元)。
四、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谢1,谢2,谢3每人三万元,因被告对父亲尽到较多照顾和赡养义务,三原告同意将自己剩余的继承份额赠与给被告,用于缴纳养老保险,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综上,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、和睦团结的精神,协商处理继承问题。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