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袁某某与被告1系夫妻关系,被继承人袁某某与被告1共有两个子女,即原告和被告2,2014年被继承人因病去世,被继承人与被告1的共同财产有两套商品房和四间平房。因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,达不成一致分割意见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。
案件结果:王律师代理原告案件后,多次与法院和被告代理人沟通和调解,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,内容如下:
一、被继承人袁某某名下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一处房产65%的份额产权归原告所有,该房产35%的份额产权归被告1所有;
二、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某号两间房屋由被告1使用,另外1间平房由原告使用,两间自建房由原告和被告2各使用一半,另外一间由被告2使用;
三、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某房产的50%份额由被告1使用管理,另50%的份额由被告2使用管理;
四、被继承人袁某某生前在某公司的股权中六分之一份额归原告,六分之五份额归被告1;
五、被继承人袁某某遗产现金30万元,按2015年8月29日《补充协议》执行完毕,无争议;
六、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三分之二,被告2承担三分之一。
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